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规范政策解读
企业信用信息"从哪里采、怎么采、怎么用",是征信业务合规的核心。本文依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和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,梳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、加工、提供与使用全流程的规范要求。
一、信用信息从哪里来
Q1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从哪些渠道采集?
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企业信息:
- 信息主体(企业自身)提供的信息;
- 企业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;
- 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;
-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;
- 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、裁定等。
同时,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。
Q2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哪些方式?哪些方式被禁止?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,不得侵犯商业秘密。第八条则明确禁止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:
- 欺骗、胁迫、诱导;
- 向信息主体收费;
- 从非法渠道采集;
- 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。
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应基于合法目的,不得侵犯商业秘密,也不得通过上述禁止性方式获取数据。
二、信息提供者与数据质量
Q3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时,征信机构需要做哪些审查?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要求,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,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、信息质量、信息安全、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。第十条进一步要求,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,应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,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、信息采集、加工处理、信息更正、异议处理、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。
Q4信息加工过程中可以修改原始数据吗?
不可以。征信机构整理、保存、加工信用信息,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,不得篡改原始信息(第十六条)。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,保障信息质量(第十七条)。
发现信息错误的,应区分情形处理: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,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;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,及时更正并优化内部处理流程(第十八条)。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应当进行比对,发现不一致的及时核查处理(第十九条)。
三、征信产品的提供与使用
Q5征信机构对外提供产品和服务有哪些要求?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,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,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。
第二十二条要求,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、业务资质、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审查,对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和系统安全、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评估,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;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。
Q6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产品时应注意什么?
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,应当基于合法、正当的目的,不得滥用信用信息(第二十四条)。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保障查询行为合规,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相关信息(第二十三条)。
Q7评分、画像、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有什么特殊要求?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征信机构提供画像、评分、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,应当建立评价标准,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;正式对外提供前,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,使评价规则可解释、信息来源可追溯。
同时,第三十二条禁止征信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、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、假借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名义推广、以胁迫欺骗诱导方式提供产品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。
四、信息安全与跨境
Q8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存储在境外吗?
不可以。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,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。
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,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、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审查,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、投融资等合理用途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(第四十条)。
资料来源: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(2013年3月15日施行)、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(2022年1月1日施行)。本文为政策解读,具体条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。